Why women kill:
杀死施暴者,
家暴困局何以至此?


范文君 倪奕玮 许子怡 张宁馨


01

「女子忍家暴19年烧死丈夫获无期」

12月3日,据潇湘晨报报道,重庆一女子李某洒汽油将丈夫秦某烧死一案宣判。据11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获无期徒刑。2000年结婚以来,秦某打骂、嗜酒、出轨。2019年11月12日,秦某再次酒后殴打李某,李某产生杀夫想法。11月26日,李某趁秦某睡着将事先购买的汽油点燃,杀死李某。

这样的案子绝非个例。早在2005年,CCTV的新闻调查栏目便曾推出特别节目《沉默在尖叫:女子监区调查》,在节目中,记者柴静采访了十一个杀夫女犯人。

这些女犯人多数因为无法忍受长期的暴力和威胁生命的行为,最终选择了无法回头的绝路,但在这条绝路行至末端之前,她们所遭受的暴力和痛苦从来都无人问津。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全文检索:家庭暴力”、“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案由:故意杀人罪”、“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刑事一审”为筛选条件,共筛选出文书213篇。213篇文书中案件的案发时间主要分布在2013-2020年之间,最早可追溯到1999年,2015年最多,达到42例。

近些年来,“家庭暴力”、“男女关系”常常成为互联网舆论场中热议的话题,但女性杀死施暴者却从未成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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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两部办法的出台,互联网信息的公开,让2014年后更多的女性被家暴案件浮上水面,给予我们更多揭开女性家暴反杀谜团、了解女性反家暴原因的机会。

02

女性画像

舆论场里“沉默的大多数”,却可能获得不同的量刑。

谭维维在歌曲《小娟》中写到的“我们的名字不叫小娟”,以此来反抗社会新闻对于亲密关系谋杀案件中女性形象的高度概括和模糊化。实际上,当我们为那些因为家庭暴力而被迫成为杀人犯的女性进行画像后发现,她们其实也和被害的“小娟”们一样,是舆论场中的天然弱者,“沉默的羔羊”中的一员。

在我们搜集到的213个有效文书中,女性被告人的犯罪年龄范围为21-81岁,平均犯罪年龄为46岁,中位年龄则为45岁,以中年为主。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未接受教育者占31%,小学和初中学历占63%。被告人的职业以农民(64.5%)和无业(22.7%)居多。其中,有8.82%的女性被告人有精神疾病或长期精神病史,在文书中明确写道被告人患有抑郁症的占1.41% 。57%长期(一年以上均计算为长期)受到家庭暴力。

尽管由于文书信息不完整等原因,计算得出的数据并不严谨,但我们仍可以由此窥得这些女性的共性:她们大多是40-80岁的中老年女性,长期受家庭暴力甚至可能因此产生精神疾病,大多数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从事的职业难以为她们提供向公众求助和发声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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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当我们以“女 故意杀人 家庭暴力”为关键词在百度资讯中进行搜索,会发现近26000篇报道中关于女性受家暴“反杀”丈夫的报道数量远远少于男性将女性家暴致死的内容,所有报道中涉及的女性被告人共计34位,其中案情可以在我们搜集的文书中找到对应的不到10个。可见,这些女性被告人中的大多数都难以将自己的不幸遭遇广而告之获得舆论帮助,或许也是将她们逼上“反杀”道路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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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分布上,女性被家暴反杀案在各省份分布比例与经济并未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黑龙江、吉林、四川和云南省的占比最高。各个省份的判罚力度和判罚结果不同。在相似的犯罪情节下,可能发现大量“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在所有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发生在东部地区的43个案件,平均刑期为79.5个月,中部的63个案件平均刑期为92.4个月,西部56个案件的平均刑期为91.0个月。可以发现,东部地区的判处的刑期要明显低于其他两个地区。

判处无期徒刑的21个案例,有10个来自西部地区。6个判处死缓的案例,只有一个来自东部地区。

03

家暴图谱

多为长期受到家暴,却求助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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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女性与被杀男性的关系多为结婚夫妻,并育有子女。在统计的213件案子中,作案时双方为婚姻关系的有174起,占比81.69%。无子女的只有3起,占比1.41%;有多个孩子的有97起,占比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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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女性在作案前大多拥有长期、高频被家暴的经历,其中超过15%的妇女在此过程中曾通过报警、起诉离婚、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途径对外求助,但均未能奏效。在被统计案件中,被家暴时长一年以上的有122起,达到57.28%,判决书中明确提到“经常”被家暴的有170起,占比79.81%。判决书中明确提到被家暴妇女有“求助”经历的有33起,占比15.49%;其中,报警求助是最为常见的途径——超过半数的妇女曾报警求助,达到17起;第二常见的则是向亲人求助,达到12起;第三常见的是起诉离婚,达到6起。

然而,这些方式均未能起到保护的作用。报警的结果多为民警调解或批评教育,只有2起案件中,施暴者曾因家暴被刑拘。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农村妇女张殿如已经穷尽自己力所能及的、符合其认识范围的合法救济途径,曾多次报警求助,然而公安仅是让张殿如去旅社进行躲避;向张某甲提出离婚遭拒,丧失劳动能力的张殿如还因此受到张某甲对其经济控制;向妇联求助离婚,妇联告知其去法院离婚,由于张殿如不具备法律常识,自认为没钱,打不起官司;向亲人求助,得到的答复是“忍一忍”。

施暴男性大多具有酗酒、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
统计案件中,施暴男性有酒瘾的有14起,有毒瘾的有6起,赌博有6起,嫖娼有2起。这些不良嗜好共同构成了摧毁女性婚姻生活的稻草。 

04

至暗时刻

求助过后,他们选择在最脆弱处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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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一份文书上都会对于案件发生过程的详细描述,它们看上去细节各有不同,总体情节却惊人地相似,呈现出高度结构化的特点。

在213份文书中,有210份提到了案件发生的地点,“家中”占到其中90%,宾馆,车上,路边等户外场所涉及的案件分别仅有个位数。生活住处不仅对于双方和犯罪行为而言都具有隐私性,也是大多数女性被告人受到家暴的场所。

类似的数据在男性亲密关系谋杀案的统计中占比为50%,这或许与被统计到的女性生活活动范围相较男性来说更小,生活中心以家庭为主有关。

其中,卧室是女性被家暴杀人案中发生最多的具体场所,有75个案件都发生在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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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每年的十二月和一月是女性被家暴杀人案的高发时间。根据案情描述,这与冬季返乡人员较多,家庭矛盾较多有关,许多女性被告人为逃避家暴选择外出打工,一年一度的春节是她们少有的归家时刻。

具体的作案时间则多为深夜或者凌晨,此时被害男性大多处于熟睡或醉酒状态,男女性之间天然力量差距缩小,因此大多数女性选择这一时间段下手。


值得关注的是,在女性家暴反杀案件中,女性罪犯的平均年龄为45.06岁,中位数45岁,高于被害人的平均年龄40.5岁,被害人中位数44.5岁。

在被害人年龄分布中,有9个10岁以下的被害人,一些被家暴女性有时并不会选择杀害施暴的丈夫,相反,他们都是被告人与丈夫的孩子,被告人由于长期受到家暴认为自己自杀后年幼的孩子难以照顾自己甚至可能会继续受到侵害,于是绝望的她们选择带着孩子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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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刑期判罚

自首不显著影响刑期,谁在拉扯判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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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妇女家暴反杀案件中,女性被告人的自首比例高。在213份判决书中,有208份提及了自首与否,其中有141名女性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比例达到了67.8%。由此可知,家暴受害者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自首的比例高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较小,逃避法律的制裁倾向小。
很多作案的女性,在采取犯罪手段之后主动报警,或者留在作案现场,见到其他人报警也不阻止。例如,在李小红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李小红乘丈夫熟睡之机,使用家中的铁锤击打魏某丁头面部数下,后又使用菜刀切割魏某丁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约一个小时后,被告人李小红在其罪行尚未被发现时,主动拨打了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且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系自首。
这说明,她们并没有肇事逃逸的愿望,而是在作案之前,就做好了投案自首的准备。在忍受了多年家暴之后,她们决定与对方同归于尽。

然而,根据回归结果,自首情节没有显著地影响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自首是一种“可以型”情节。西南政法大学的向丹丹认为,家暴受害者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量刑情节中的“可以型”情节是否要在案件得到体现,法官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在一些案件中,法院选择适用,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在另一些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存在自首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残忍等,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相似犯罪手段和情节的案件,“可以型”量刑情节的适用不一致。
标准不一的量刑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对于相似案件的犯罪人处罚轻重悬殊。
以2016年卢某某故意杀人罪、2015年刘银兰故意杀人罪为例,两个案件中,犯罪人均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犯罪对象均是其施暴丈夫,被害人均有过错,均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均系预谋杀人,均有自首情节,但是两人最终被科处的刑罚有天壤之别: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刘银兰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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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年份和判决年份的差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可以反映出司法审判的复杂程度,以及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
213份裁判文书中,案发年份和判决年份的差值的均值是2.50年,标准差是1.25。均值较小,同时标准差较小,表明女性的家暴反杀案件,从案发到判决的时间差比较短,分散程度小,大部分案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案,司法审判和证据收集的难度不大。这也印证了上一部分的论点,也就是女性被告人的自首比例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刑事侦查、案件审理的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从回归结果来看,案发年份和判决年份的差值显著地影响了刑期。案发年份和判决年份的差值每增加一年,被告人的刑期就增加2.8个月。也就是说,案发之后,法院越早给出判决结果,意味着被告人的有期徒刑时间越短。

在213个案例之中,女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既遂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共141例,占全部案例的66.2%。
根据回归结果,在多种犯罪手段之中,只有“扼掐颈部/闷死窒息而死”这种手段与有期徒刑的刑期显著相关,且呈负相关的关系。其他犯罪手段都没有显著地影响刑期长度。  

06

家暴之殇

几个家庭的破碎。

因不堪家暴而反抗的女性,大多数都得到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在统计的所有案件中,明确提到“取得被害者家属谅解”的有146起,占比68.54%。比如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果勤娟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刘某(即果勤娟的丈夫)的哥哥姐姐等10名近亲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自愿放弃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执法机关对果勤娟宽大处理。果勤娟所在村委会的村民100余人联名出具民愿书,要求对果勤娟从轻处罚。此类案件中,所在村委会联名请愿,希望为作案妇女宽大处理的现象并不少见。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律师在为此类案件嫌疑人辩护时,提到“正当防卫”或“防卫性质”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仍然较少。辩护词中提到“防卫性质”并在法院判决时被纳入考量因素的案件有24起,仅占比11.27%。 


我们期望通过这篇文章,为大家描述出更多在舆论场中“不被看见”的让不堪家暴而反杀女性的故事,呼吁法律和社会更加关注这一群体的处境。

每个案件的背后都藏匿着一个个破碎的家庭。张扣扣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人们对“正当防卫”这一概念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相信,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女性能够走出至暗时刻,成功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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